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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采煤塌陷地复垦条例 (2001年9月27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制定  2001年10月26日江苏 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 准 根据2004年5月28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 准的《关于修改〈徐州市采煤塌陷地复垦条例〉的决 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加强采煤塌陷地的复垦工作,改善生 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采煤塌陷地复垦,是指对采煤塌陷 造成破坏的土地,进行综合整治,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 。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煤炭开采和对采煤塌陷地进 行复垦及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县、贾汪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 1 ─政区域内采煤塌陷地复垦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采煤塌陷地 复垦工作。 第五条 市、县、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具体措施鼓励 单位和个人从事采煤塌陷地复垦活动,并对在采煤塌陷地复垦 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奖励。 第六条 市、县、贾汪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采煤塌陷地的数量、分布、权属、破 坏程度、稳沉状况等进行调查统计。采煤塌陷地的所有者、使 用者和煤矿企业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采煤塌陷地由其所在地的市、县、贾汪区人民政 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所 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下列采煤塌陷地属于国家所有: (一)依法征用的; (二)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后 尚未征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确认为国有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采煤塌陷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以前,采煤 塌陷地的复垦责任按照下列情况确定: ─ 2 ─(一)已经征用的采煤塌陷地,由市、县、贾汪区人民政 府负责组织复垦; (二)不征用的采煤塌陷地,已经支付了复垦补偿费的,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复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 (三)煤矿企业对其采煤造成塌陷的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 土地和没有支付复垦补偿费的国家不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 由煤矿企业负责复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以后,煤矿企业和个 人对其采煤造成破坏的土地,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负责复垦。 第十条 采煤塌陷地可以由煤矿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等自行复垦, 也可以由有复垦条 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通过 承包、 投标等方式代为复垦。原土地使用者 享有优先复垦权。 采煤塌陷地复垦责任人未 尽复垦义务的,应当 缴纳土地复 垦费用,由其他单位 或者个人代为复垦。 第十一条 复垦后的采煤塌陷地使用权按照下列情况确认 : (一)政府组织复垦已征用的采煤塌陷地,由政府 许可的 使用者 享有使用权; (二)煤矿企业复垦其造成塌陷的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 地或者国家不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其使用权 仍归原土地 使用单位;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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