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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预防与处理条例 (2004年7月2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制定 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自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三章 伤害事故的责任 第四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五章 伤害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一条 为了预防、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中小 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在教 育教学活动期间或者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中小学生(以下简 称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 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 责任。 第五条 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 理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及 时。 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六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学 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伤害事故预防的 ─ 2 ─工作制度,监督学校落实预防伤害事故的措施。 第七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的食品和饮用水的卫 生状况以及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 校改进卫生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学校治安秩序,打击危害校园安全的违 法犯罪活动,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内治安、消防工作。 工商、文化、规划、建设、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地方安全标准的校 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 第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并履行下 列职责: (一)根据不同年龄的学生的认知能力、身心特点、民事 行为能力,经常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自我保护和自救知识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 力; (二)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伤害事故预防的组织机 构、工作制度,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措 施; (三)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本市教学要求开 展体育、实 验 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学生 参加与其生理、心理特点 相适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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