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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条例 (1999年7月29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9年8月22日山东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 据2004年7月30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 2004年9月23 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济南市发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等十三件地方性 法规的决定》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   第三章 指导与管理   第四章 企业职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1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提高企业素质 ,增强企业参与 市场竞争的能力 ,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技术进步 ,是指各类企业采用先进 技术及工艺装备、新型材料和科学管理而进行的技术创新、技 术改造(含嫁接改造)、技术引进、质量管理等技术经济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技术进步活动适用本条 例。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本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 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   县(市、区)经济(经计)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促进企业技术 进步工作。   计划、科技、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共 同做好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工作。   第五条 企业技术进步应当坚持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 , 2与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调整企业经济结构、加强企业管理、保 护环境相结合。 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 定,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 ,提高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占固定资 产投资的比例。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不低于 上年度市级财政收入百分之一的资金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在每年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 ,作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   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作为政府对企业的资本金投入 , 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新产品试制费、中 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的科技三项费用中 ,安排相应比 例的资金,用于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   第九条 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规定期限内 (国家级项目二 年、省市级项目一年 ),经财政部门会同科学技术经济 (经计)委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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