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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补充规定 渊员怨怨怨年员员月圆愿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圆园园源年怨月圆源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叶关于修改 掖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 监督检查条例 业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 曳修正冤 根据叶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曳和有关法律规定 袁对叶广 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 曳作如下补充规定 院 一尧企业事业组织违反 叶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 例曳第十九条 尧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 袁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遥 二尧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袁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袁没收违法所得 袁并可以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曰没有违法所得的 袁可以处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遥 三尧本规定自 圆园园园年员月员日起施行 遥 源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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