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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2004年9月25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 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 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 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照各自 职责负责全省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 市、 县(市 、 区)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 1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经 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应当依法 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期限不足法定期限的,应当延 长至法定期限。 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 承包方各执一份,乡(镇)人 民政府存档一份。 第七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 当向承包方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土地 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取 , 并及时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当于领取之日起 30日内向承包 方发放。 以招标、 拍卖、 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经 依法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 权证等证书。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留或者更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第八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并申请分别签订承 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与分立后的农户分别签订,并依法办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2第九条 发包方不得以村规民约为由侵犯妇女的土地承包权 益。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 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 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 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结婚,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在新居住地 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十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减少、子女升学、服兵 役、 进城务工、 在农村从事各种非农产业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 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发包 方可以收回其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第十一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 的农村落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 承包地。 承包方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应当将原承包地交回 发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 第十二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 业户口的,承包方应当在户口迁移之日起 1年内将其承包的耕 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逾期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依法收回。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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