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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语言文字管理条例 (2005年1月29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25日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 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各民族语言文字的管理,促进各民族语 言文字使用的规范化,推动各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交流,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自治州区域内单位和个人使用语言文字时,必须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 语言文字工作必须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 则,依法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第四条 自治州内通用蒙古、维吾尔、汉三种语言文字。提 倡少数民族公民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学习、 — 1 —使用全国通用的汉语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授课的中、小学校和班级,应创造条件从小学一年级起开设汉 语课程。鼓励汉族公民学习、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第五条 自治州语言文字管理机构负责全州语言文字管理工 作,指导县市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工作。 县市语言文字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管理 工作。 第二章 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蒙古、维吾尔语言文字报 刊、教材、图书、文化古籍、文艺作品等的编译出版工作,重 视蒙古、维吾尔语言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做好蒙古、维吾尔文字材 料的立卷存档和整理、利用工作。 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使用蒙古、维吾尔、 汉三种语言文字。 第九条 自治州内召开的各种会议,应当为不通晓汉语言 文字的公民提供翻译;召开以少数民族公民为主的会议,应当 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同时做好汉语言文字的翻译工作。 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村(居)民委员 会的换届选举,有关单位印制选民证、选票、当选证书和公布 — 2 —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等,应当至少使用蒙古、维吾尔、汉语 言文字中的两种。 第十一条 自治州州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制作名称标 牌、印章、文件头、会标、信封、信笺等应当使用蒙古、汉两 种文字。 县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制作名称标牌、印章、文件 头、会标、信封、信笺等应当使用蒙古、汉或者维吾尔、汉两 种文字。 自治州内的地名、县市和乡镇界线上设立的界桩,应当至 少使用蒙古、维吾尔、汉文字中的两种,书写应当规范。 第十二条 库尔勒城市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名称和铁路、 公路、民航的站名,应当使用蒙古、维吾尔、汉三种文字。 第十三条 自治州内蒙古、汉两种文字并用时,按蒙古文在 上(左)、汉文在下(右)的顺序排列。维吾尔、汉两种文字 并用时,按维吾尔文在上(右)、汉文在下(左)的顺序排 列 。 蒙 古 、 维 吾 尔 、 汉 三 种 文 字 并 用 时 , 按 蒙 古 文 在 上 (左)、维吾尔文在下(右)、汉文居中或者蒙古文在左上、 维吾尔文在右上、汉文在下的顺序排列。 第十四条 机关名称标牌应当按规定制作。蒙古、汉两种 文字竖牌的规格为:州级 260×45(厘米),县级240×40 (厘米),乡级220×35(厘米)。蒙古、汉或者维吾尔、汉 两 种 文 字 横牌 的 规 格 为 : 州 级 180×90(厘米) , 县 级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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