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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内介格 if{古管舰定 (2005年3月3 1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 一 条 为了加强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的管 理,规范评估服务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 据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二 条 在本经济特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价格评 估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适 用 《 城市房屋拆迀管理条例》等 有关规定。 第 三 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活动应当遵守依法自愿、 公平公开、 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 四 条 省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经济特区内 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省人民政府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协调 机制。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 域内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 依法成立的省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业自律性组织依照法律、法 规和章程开展活动,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申请设立登记,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 0日内向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申请资质核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核准 申请之日起 2 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证书后,方 可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 外省注册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本经济特区设立分支机构 的,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以合伙或者有限责任公 司的形式设立 9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本经济特区内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第七条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应当取得全国统一的执业资格 证书,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注册后方可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 。 ,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只能在一个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业, 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执业。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承办业务,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统一 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和收取费用。 第 八 条 公 民 、 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的, 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 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接受委托的 评估事项,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转给其他评估机构办理。 42 第 九 条 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使管 理职能时,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或者要求到 其指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责需要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的,由有关机 关或组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委托,并承担评估费用。 第 十 条 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注册估价 师负责进行。 第 十 一 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当收集估价 所需资料,进行核实、分析和整理。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需要拿阅估价对象房地产 有关权属、交易等资料的,有关部门应当协 助查阅。 估价对象房地产的性质和面 积一般以土地、房屋权 属证书及 权属登记记载为准。没有办理土地、房屋权 属证书或者房屋实际 使用性质和面 积与土地、房屋权 属证书不符的,委托人应当向有 关机构申请 确认房地产性质 及面积。有关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人 申请之日起 7日内认定答复。 第 十 二 条 评估人员应当对 被评估的房地产进行实地 查勘, 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委托人应当协 助。 第 十 三 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根据估价 目的,遵循估 价技术标准,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在 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 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价格或者价 值进行估算和判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通过两 种以上估价方法进行 测算。只能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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