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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防教育条例 (1990年2月17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8年11月6日河北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 〈河北省国防教育暂行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 2005 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国防教育条例〉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国防知识,发扬爱 国主义精神,自觉履行国防义务,促进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 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  — 1 —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 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 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 第四条 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 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 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学校和公民都应当遵 守本条例。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 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防教育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 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防教育领导机构办公室负责国防教育的日 常工作。 第七条 各级国防教育领导机构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国防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 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的规划; (三)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方面的重要问题; (四)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 2 —第八条 国防教育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规划的具体实施; (二)负责了解和掌握国防教育的情况,对辖区内国防教 育活动予以指导;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四)负责国防教育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国防教育分为社会和学校两个系统,按重点教育 和普及教育两个层次进行,教育内容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分类 组织实施: (一)在社会国防教育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团 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自治组织的负责人和民兵、预备 役人员接受重点教育,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二)在学校国防教育中,高等院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 高级中学的学校的学 生结合军事训练接受重点教育,初级中学 和小学的学生接受普及教育。 第十条 普及教育的对象应当了解公民的国防义务和权 利,学习国防历史、国防地理和军事常识,爱护国防设施。 重点教育的对象除接受普及教育的内容 外,还应当学习国 防理论、国防法律、国防 科技、国防经济等专业知识和一般军 事技能。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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