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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 (2005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 第三章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四章 高新技术企业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发挥高新技术在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1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及其产 业化和与之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高新技术,是指列入国家和省高新技术 发展领域的技术。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时,应当将高新技术的发展作为重要内容,制定扶持高新技术发 展的政策,协调、解决高新技术发展的重大问题,推进高新技术 快速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 域内的高新技术发展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 第六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 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规划和计划,实施高新技 术自主创新工程,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增加具有自主知识产 权的技术储备。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 2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高新技术发展规划和发展方向。 各类科技研究开发计划应当重点突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建设不 同高新技术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和中间试验基地。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重点 实验室和中间试验基地实行等级管理、动态考核。 第八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放科技资源,设立大型 科学仪器共享平台和科技文献信息服务平台,建立科技资源共享 机制。 第九条 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实现 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提高承担重大科技研究的能力。 境外、省外企业在本省建立的研究开发机构,经省人民政府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 产业,支持共性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提高传统产业的技术水 平、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骨干企业可以建设 面向行业服务的行业技术中心,增 强重点 产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 成果转化能力。经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认定,行业技术中心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200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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