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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 (2005年9月2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 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自2005年12月1日起 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 第三章 设施 第四章 许可 第五章 运营 第六章 安全 第七章 监督与投诉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1 —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公共客运的管理,维护乘车人、经营者 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事业的健康发 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市区城市公共客运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等 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市城市 公共客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 共客运管理机构)对本市城市 公共客运实施具体监督和管理。 市规划、公安、交通、建设、工商、税务、物价、城市管 理、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 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城市公共客运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管理、有序 竞争、安全便捷、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公共客运的优先发展,鼓励社会资 本投资城市公共客运,依法保护合法经营,引导和鼓励规模经 营。 鼓励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提高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守法经 营,文明服务。 — 2 — 乘车人应当文明乘车、讲究公德,同时有权获得安全、便 捷、准点的客运服务。 对优质服务、拾金不昧、助人为乐、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 方面表现突出的公共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乘车人,应当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公共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可以自愿加入行业协 会。 城市公共客运行业协会及其分会应当加强对其会员的服务、 协调、教育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 规划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 部门编制城市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并将公共客运事业纳入全市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八条 城市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应当与经济发展、城市建 设、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公共客运应当以大容量的公共汽车为主体,适度发展出 租汽车,有计划地发展轨道交通,促进多种客运方式协调发 展。 第九条 城市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公共客运发展的目 标和战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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