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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 (2005年12月2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丽江古城世界文化遗 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丽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丽江古城,是指位于丽江市古城区、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 遗产名录》的大研古城(含黑龙潭)、白沙民居建筑群、束河 民居建筑群三片区域。 第三条 在丽江古城内居住和从事保护、管理、利用及其 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丽江古城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有效 保护、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丽江市及其所属古城区、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 政府应当将丽江古城的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丽江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丽江古城保护规划。 第六条 丽江市人民政府设立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负 —— 1 ——责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 (二)具体实施丽江古城保护规划; (三)组织或者协助有关机构调查、收集、整理、研究丽 江古城民族传统文化; (四)修建和完善丽江古城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五)依法征收丽江古城维护费和管理、使用丽江古城保 护经费; (六)组织开展丽江古城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培训、 学术研究和对外交流; (七)依法集中行使丽江古城保护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 权。 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方 案由丽江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丽江市及其所属古城区、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丽江古城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 丽江古城的社区建设、社会治安、消防、食品卫 生和清洁等工作,按照行政区划由属地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所 需经费不足部分由丽江市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八条 利用丽江古城资源从事经营、旅游或者其他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丽江古城维护费。具体征收办法和标准 —— 2 ——由省物价和财政部门规定。 丽江古城保护经费由古城维护费、政府投入、古城内国有 资本收益、社会捐 赠以及其他收入构 成。丽江古城保护经费 存 入财政 专户,实行收 支两条线管理, 专项用于丽江古城的保 护,不 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保护原住居民的民 风民俗,鼓励原住居民在丽江 古城居住。对居住在丽江古城内的原住居民 户由丽江古城保护 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条 丽江古城的修建活动应当按照保护规划 进行,保 持原有的 总体布局、形式、风格、风貌。 对丽江古城实行分区保护,保护 范围划分为保护区、建设 控制缓冲区和环境协调区。保护区、建设 控制缓冲区和环境协 调区的具体 范围由丽江市人民政府在编制丽江古城保护规划 时 确定并予以公布。 保护区内的 历史建筑禁止拆除,进行房屋、设施整修和 功 能配置调整时,外观必须保持原状;建设 控制缓冲区内不 得建 设风貌与古城功能、性质无直接关系的设施, 确需改建、新建 的建筑物,其 性质、体量、高度、色彩及形式应当与相邻部位 的风貌相一致;环境协调区内不 得进行与古城环境不相协调的 建设。 第十一条 丽江古城的民居根据其保护价 值由丽江古城保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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