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各省市地方标准 提供单次或批量下载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1988年10月29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10日江苏省第十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 人大常委会)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省人大代表) 的联系,发挥省人大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系省人大代表是省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 是做好省人大常委会各项工作的基础。 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负责省人大常 委会联系省人大代表的日常服务工作。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本部 门工作特点和工作需要,联系省人大代表。 ─ 1 ─ 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联系省人大代表的主要内容是,围 绕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讨论、决定的议题, 征求省人大代表意见;听取省人大代表对贯彻实施有关法律、 法规情况和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履行 工作职责的反映;受理省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及对各方面工作 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 。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每人至少与两名在基层工作的省人大代 表保持经常联系。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到基层进行调研、视察、执法检查 时,通过个别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联系当地的省人大代表 , 听取意见。 第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建立主任接待代表日制度。每逢双月 10日(节假日顺延),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通过多种 方式接待省人大代表。 第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建立向省人大代表通报情况制度。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重要工作安排、重要活动情况,通过公报 、 简报、刊物、网络等形式,定期向省人大代表通报。省人民代 表大会举行前,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召开情况通报会。 第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建立省人大代表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 议制度。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审议议题,邀请 ─ 2 ─相关的省人大代表列席,并将审议的议题提前通知列席代表, 以便代表做好相应准备。 第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前,根据需要将有 关草案印发给全体或者相关的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 第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对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相关省人大 代表的意见。 第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开展调研、视察、评议和执法检查 等活动时,根据需要邀请相关的省人大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安排省人大代表开展年末 视察和年中专题调研活动,为省人大代表参加大会审议及提出 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做好准备。 第十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在办理和督办省人大代表议案和建 议、批评、意见时,应当加强和代表的联系,并采取多种形式 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十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应当根据省人 大代表的要求,做好代表持证视察、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等项活动的联系安排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处理和接待省人 大代表的来信来访。重要的来信来访,由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人 批办和接待。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2006-01-12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2006-01-12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2006-01-12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2006-01-12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9:25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