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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2006年1 第 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 法。 本 办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 三条 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 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 的重要内容。 ─ 1 ─ 每 年九月第三周为本省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宣传周,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活动。 第 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开展工 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为语言文字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 条件。 第 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语言文字工作 评估标准和评估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 用和管理情况实施检查评估。 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研究和管理工作 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 六条 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国家通用 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 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公务或者公共活 动中,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 2 ─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公、会议、面向公众讲话等公务活动中应 当使用普通话。 第 八条 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教育、教学、会议、宣传及其他 公共活动中,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学 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刊(报)、讲义、试卷、板报、板书 等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学 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学生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 纳入培养目标,把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列为学生日常行 为准则。 高 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普通 话等级标准。 第 九条 以汉语文出版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 版物等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信 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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