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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2005年11月24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10日江苏省第十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采砂行为,保障河道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 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及其管理 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湖泊、河口、水库、人工水道、滞 洪区。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 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市管辖河道采砂管 理工作。 ─ 1 ─ 淮河水利委员会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以 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授予的职责权限负责本市流域 性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权有偿出让等管理工作 。 交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负责河道采砂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河道采砂应当编制规划,并按照规划实施。 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河势稳定,防洪、航运安 全,生态环境保护和河砂资源开发利用要求,并服从防洪、河 道整治等规划。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采砂总量和开采控制深度; (四)采砂作业方式和作业工具规模、数量; (五)沿岸堆砂场数量和布局; (六)其他应当列入规划的内容。 第六条 河道采砂规划,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编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所管辖河道采砂规划,征求沿河镇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同级人 ─ 2 ─民政府批准。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 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流域性河道采砂规划,征求沿河镇人 民政府意见后,按照国家规定审批权限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河道采砂规划涉及交通、电力、通信、铁路等部门和单位 的,编制部门应当征求上述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第七条 批准河道采砂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河道 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流域管理机构所管辖河道的禁采区和禁 采期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国土资 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河道采砂规划制定年度采砂方案。年度 采砂方案包括采砂范围、开采深度、采砂量、采砂期限、作业 方式、作业工具、沿岸堆砂场数量和布局、弃料清除和堆物复 平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 采砂申请人在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颁发 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 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采砂活动。 第十条 河道采砂权实行有偿出让。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 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 竞争方式出让河道采砂权。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采砂方案编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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