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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公益林条例 (2005年6月17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10日广 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 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环境 保护,维护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益林,是指为了维护和改善生态环 1 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为主要目的 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公益林包括: (一)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农田防护林、 护路林、护岸林; (二)特种用途林:国防用途林、试验林、母树林、环境 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林、自然保护区的森 林。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林的规划、区划界定、建设、 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益林的主管部门,负 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林建设、保 护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交通、农业、水 利、园林、旅游等部门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 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作为社会 公益事业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统一 规划、分级管理、分类管护、经济补偿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2第六条 公益林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 划相衔接,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协调,形成环城市和乡村主 要人口聚居区的公益林生态圈。 全市公益林面积不少于森林面积的 35%。 第七条 公益林区划界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集中连片、合理 布局; (二)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 定性。 第八条 下列区域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应当纳入公益 林区划范围: (一)江河源头:自源头起向 上以分水 岭为界,向下 延伸 1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 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区域; (二)江河 两侧: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 平地 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 外延伸至第一重 山的区域; (三)水 库周围:水 库周围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 平地 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 外延伸至第一重 山的区域; (四)水土 流失严重、生态 脆弱的垦荒地带; (五) 铁路、主要公路 干线两侧一定范围。 第九条 国家和自治区级公益林按国 家和自治区有 关规定区 划、批准和公布;市、县(区)级公益林,分 别由市、县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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