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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91年5月11日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第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1年7月24日 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批准 根据2006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机关、人民 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四章 财政管理 第五章 社会事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民族 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自 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都濡镇。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 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 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 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 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 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经济社会发 展;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 自治县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 者停止执行。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 、 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提倡各民族互相尊重、互相 学习、互相合作、互相帮助,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 3 —繁荣发展。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县内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 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县内散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益,帮 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困难,在处理涉及他们的特殊问题 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 分协商,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 妥善 解决。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 公民享有宪法和其 他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 教育他们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各民族 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 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华 侨、归侨、侨眷,香港特别 行政区居民、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 台湾同胞在自治县的合法 权益。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县各民族 公民有信仰 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 个人不 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 信仰宗教;任何团体和 个人不得利 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 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 制度的活动。 自治县 境内的宗教团体和 宗教事务不 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 强对各民族 公民的国 防教育, 做好征兵、优抚、安置和民兵预备役工作,支持驻县部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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