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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 (2006年3月30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主管部门职责 第三章 考核鉴定机构 第四章 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员 第五章 申请考核鉴定的条件 第六章 考核鉴定与证书核发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推行职业资格证 书制度,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和 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以下简称考核鉴 定),是指经依法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 准,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进行考核、评价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职业资格证书,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为考核鉴定合格的人员核发的,证明其具备某种职 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和工作能力的凭证。   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 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等级。 第四条 考核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公开 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实施职业资格证书 制度,推动考核鉴定工作,鼓励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水平。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考核鉴定管理工作。 2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考核鉴定 指导机构,具体负责考核鉴定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七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参加考核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 书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国家规定实 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应当招用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在职人员,在本条例实 施前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当申请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取 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 主管部门职责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考核鉴定 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省考核鉴定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二)对考核鉴定机构的设立实施许可;   (三)对全省考核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四)监督管理考核鉴定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员;   (五)组织拟定国家考核鉴定试题库(以下简称国家试题 库)以外的考核鉴定试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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