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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议案工作规则 (2008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 第三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 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 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职权,做好代表议案工作 ,发挥代表作 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1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 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 会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由自治区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或者一个代表团向自治区人民代 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 内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代表依法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地 方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   代表为提出议案开展的调查研究等活动,有关机关、组织 应当给予支持。 第四条 认真办理代表议案,是有关机关或者机构的法定 职责。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秘书 处和各代表团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自 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应当为代表议案处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有关专门委员会应 当做好办理代表议案的具体工作。 2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代表可以就下列事项提出议案: (一)制定、修改、废止或者解释自治区地方性法规; (二)改变或者撤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 适当的决议、决定; (三)撤销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四)需要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或 者批准的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 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职 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应当由自治区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地方性事务; (四)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 项; (五)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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