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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 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1994年1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8日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 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 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归侨、侨眷身份由其户籍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 务部门审核认定。 第三条 华侨、归侨去世后或者华侨身份改变后,其国内眷 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依法与华侨、归侨或者其子女 解除婚姻关系,或者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的,其原依法 认定的侨眷身份丧失。 同华侨、归侨有 5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经公证机 — 1 — 关出具扶养公证,应当认定其侨眷身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并组织开 展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 督、检查。 第五条 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代表归侨、侨眷利益,维护归 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归侨、侨眷依法成立的其他社会团体,其合法权益受国家 保护;依法拥有的财产,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其所从事 的正当活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予以支持。 第六条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 (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保护归侨、侨眷合法 权益的义务。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侨眷人数较多的市 (州)、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 名额的归侨和侨眷代表。 第八条 经批准来我省定居的华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 门应当妥善安置。来我省农村定居的华侨需要建房的,优先解 决宅基地。 第九条 鼓励归侨、侨眷积极引进资金、人才、技术等,为 — 2 — 我省经济、社会建设服务。对引进有贡献的归侨、侨眷,按国 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归侨、侨眷依法投资 兴办产业、公益事业,特别是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其合法权益 受法律保护并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对归侨、侨眷就 业、再就业优先扶持和帮助,并给予指导。对经济困难的归 侨、侨眷进行就业前职业培训 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经 费 补助。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 管理原则和有关社会 救 助政策规定,对 生活困难 符合社会 救助条件的归侨、侨眷,及 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 生活。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 散居在农村的 贫困归侨、侨眷应 纳入当地扶 贫开发计划统筹安排,优先安 排扶贫资金、扶 贫项 目。 第十四条 侨汇是归侨、侨眷的合法 收入,其所有权受法律 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 借口侵占、冒领、克扣、摊 派、强行借贷或者非法冻结、没收。 第十五条 归侨、侨眷 接受境外亲友、团体 捐赠的国家准予 进口的物资直接用于公益事业的,依法 享受国家 税收优惠待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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