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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 阳 市 中 小 学 校 学 生 人 身 伤 害 事 故 预 防 与 处 理 条 例 (2008年10月15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8 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 议批准)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伤 害 事 故 的 预 防 第 三 章 伤 害 事 故 的 处 理 第 四 章 伤 害 事 故 的 责 任 承 担 和 损 害 赔 偿 第 五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 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 生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伤害事故)的预防与教育教学活动 期间伤害事故的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是各 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监护 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伤害事故 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预防与处理伤害事故的协调机 制,实行学校安全防范责任追究制。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和 检查学校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伤害事故 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 任。   第六条 伤害事故的预防应当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 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学校办理学 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 2 —   提倡监护人在自愿基础上为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 二 章 伤 害 事 故 的 预 防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学校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具体办法 和应急预案;   (三)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   (四)定期检查学校落实预防措施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学校开展治安、消防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活 动;   (二)加强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治安管理,在学生上学和 放学时加强巡逻,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 为;   (三)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内防火工作,定期对学校进 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学校限期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四)加强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交通安全管理,在学校附 近应当设立学校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在学校门前路段应当施划 人行横道线,设置车辆警示、限速等标志和设施,维护交通 繁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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