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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1991年5月31日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1年8月2日 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一次 会议批准 2008年5月31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 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1 2008年 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经济建设   第五章 财政金融管理   第六章 社会事业 1 PDF文本题注有误,更正为:“ 1991年5月31日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1年8月2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8年5月31日恩施土家族苗族 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 会议批准”。 1  第七章 人才队伍建设   第八章 民族关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经济、政 治、文化和社会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以下简称自治州 )是湖 北省辖区内聚居在恩施的土家族、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境内还居住着侗族、白族、回族、蒙古族等其他少 数民族和汉族。   自治州下辖: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 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驻恩施市。   第三条 自治机关是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 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自治机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 2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 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努力 把自治州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生态良好、民族团 结、社会和谐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 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 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和完善民族 区域自治制度,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 织建设,扩大基层民主,完善基层选举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加强对本级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第六条 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法律、行 政法规在本州的遵守和 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 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 治州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 变 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自治机关根据本州的实 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 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文化和社会 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自治机关在国家 宏观政策指导下,坚持以市 场为 导向,制定符合自治州实际的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规划,合 理利用资源和市场,不断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改善经济发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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