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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预 算 执 行 审 计 条 例 (2009年1月16日 广 东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通 过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预算执行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预算执行审计是指本省各级审计机关 依照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对本级政府、本级 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 )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的真 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机关进行预算执行审计,根据需要可以对管 理和使用预算资金的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金融机构、企 业等进行审计调查。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预算执行审计或者 审计调查: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 1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情 况、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征 收、管理预算收入情况;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政 府投资计划、用款计划、支出种类和预算级次、程序,拨付本 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财政管理体制,拨付下级人民政府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办理结算、结转的情况; (五)本级各预算执行部门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制度、 财务制度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预算收入上缴情 况; (六)有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使用预算资金的情况;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 况; (八)与本级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有关的预算资金收支 情况; (九)同级国库或者代理同级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库情况和预算 支出的拨付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审计机关进行预算执行审计, 可以对未纳入预算的财政性 资金进行审计 或者审计调查 。 第五条 审计机关进行预算执行审计,应当有计划地选择 部分预算资金使用项目,依据政府相关政策、目标与行业标准 等,对该项目资金使用的整体或者阶段的经济性、效 率性和效 果性进行审计,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条 各预算执行部门应当在向本级 财政部门报送本单 位该预算年度财政预算执行结果的 同时,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 下列材料: (一)年度收支预、决算报表; (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报告; (三)本级财政部门确定范围的 财政支出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情况的自评报告; (四)需要说明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制定预算执行审计计划。预算 执行审计计划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本级 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审计 工作重点。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预算执行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 事项成立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 调查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或者审计调查通知书。遇有特殊情 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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