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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2009年3月25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6日海南省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4号公布自2009年7月1日 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四章 创新推动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六章 社会服务 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2第一条 为了优化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 展,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 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经济特区内依法设立的中小型 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企业的发展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并督促实 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政府工作 考核目标,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协调联 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中小企业经济运行分析会,协调解决中 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 织实施国家和本省中小企业政策、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 企业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提供服务,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发 展。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3行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 省统计部门会同省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健全中 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进行统计调查和动态监 测,建立中小企业运行情况分析报告制度,为政府决策和管理 提供服务。 第七条 中小企业的财产权、经营权、公平竞争权等合法 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小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依法经营管 理,诚实守信,增强社会责任,不得损害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 、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没有设 立专项资金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财 政支持。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 : (一)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 地建设; (二)支持信用 担保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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