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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06年5月1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9年3月26日重庆市第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重 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二节 非机动车 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 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二节 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 — 1 — 第一节 交通事故预防 第二节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与警务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与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 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 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公众的 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城乡经 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交通需求相适应。 城乡道路规划与建设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协调,合理配 置道路资源,完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鼓励优先发展公共交 — 2 —通,使用清洁能源。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是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建设、市政、农机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 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采用先 进技术,提高管理信息化程度,逐步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 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依法成立的机动车驾驶人组织,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辅助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 作。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道路交通活动受法律保护,对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劝阻、举报的权利。 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 表彰、奖励。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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