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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1998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9年4月23日上海市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 工业节能 第二节 建筑节能 第三节 交通运输节能 第四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五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激励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全 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以下简 称“节能”)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市节能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技术推 进和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 , 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节能工作的综合 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节能规划和政策措施,并负责协调 实施。 市和区、县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商务、机关事务、旅 游、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相关领域的 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科技、财政、统计、质量技监、规划国土资源 环保、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相关节能管理工作。 3第五条 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本市节能日常监察工作 , 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反节能 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本市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优 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鼓励和支持发展低耗能、低 排放、高附加值产业;对高耗能的产业,应当有计划、有步骤 地进行调整,或者加快技术改造,降低能耗。 本市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能源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 本市用能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职工开展节能 教育和培训。 本市中 小学校、高等 院校应当组织节能知识的宣传 教育, 开展节能实 践活动。 本市社区应当运用 多种形式普及节能知识,开展 创建节能 家庭活动, 倡导节能环保的生活 方式。 本市新 闻媒体应当加强节能宣传, 刊播节能公 益性广告, 宣传节能重 要举措。 第八条 本市支持节能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以及节能产 品 设计、生产、 销售单位,推 广节能产 品,指导用户正确使用节 能产品,引导节能型 消费。 本市鼓励单位和 个人采用节能技术和使用节能产 品,提高 用能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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