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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 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九章 其他规定 — 1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 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 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 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和全市 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 放,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集体行使 监督职权。 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报告,接受监督。 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 2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依法 处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日常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 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监督工作。 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承办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具体事 项。 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对象: (一)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构、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 (三)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四)依法应当由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其他对象。 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实施法律监督的内容 : (一)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 (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 定; (三)依法由人大常委会实施法律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人大常委会实施工作监督的内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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