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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 (1998年9月16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 据2001年5月18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经 2001年6月15日山 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济南市职工教育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4年7月30日济南市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 2004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发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等 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09年 4月8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 2009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济 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职业 — 1 —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 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鉴定机构与考评人员   第三章 申请鉴定条件与鉴定程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促进劳动者职业技能 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或符合就 业条件的其他人员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适用本条例 。   省属单位、中央驻济单位的劳动者和省属院校实行职业资 格证书制度的毕(结)业生及国家规定特殊工种的高级工的职 业技能鉴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济南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 — 2 —主管部门。   政府有关部门、各行业管理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应当配 合劳动行政部门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 体制,坚持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国家确定的技术工 种目录和职业技能标准进行。   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市实际,将国家和省尚未列入 职业技能鉴定范围的职业(工种),纳入职业技能鉴定范围。 第六条 用人单位对有技术要求的岗位,应当使用具有相 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 第二章 鉴定机构与考评人员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经劳 动行政部门批准,具体承担对劳动者和符合就业条件的其他人 员进行职业技能考核和技术职务考评的机构。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设 立鉴定机构的书面申请: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二)具有与鉴定职业(工种)、等级、类别相适应的考 核场地以及符合国家标准的考核、检测设施;   (三)有专(兼)职的管理人员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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