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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志愿服务条例 ( 2 0 0 9年 5月2 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 一 条 为了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规范志愿 服务活动,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 三 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自愿、无偿服务社会和他人的公益性 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登记,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 社会公益组织。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 自愿为社会或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 四 条 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依法、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 五 条 省、市、县、自治县设立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组 织、协调、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工作。各级志愿服务工作委 员会在同级共青团组织设立办公室,负责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 六 条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社会发 展规划,促进和保障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4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和支持在本地区开展志愿服务活 第 七 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的劳动, 提倡具备志愿服务条件的公民积 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 务活动 6 学校、家庭应当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鼓励和支持青少年参加力所 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志愿服务的公益性宣传,弘扬志愿精神,传播志愿理 念。 每年三月五日当周为本省志愿服务宣传周。 第 八 条 鼓励和支持在应急救援、扶老助残、扶危济困、教育、科技、 文化、卫生、环境保护、法律援助、治安防范、社区服务、大型社会活动及 其他社会公益领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 九 条 省、市、县、自治县成立志愿者协会,应当依照国务院《 社会 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 组织可以组织本单位、本系统、本社区的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条件 的可以成立志愿服务组织,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并 可以加入志愿者协会成为其团体会员。 第 十 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章程组织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以 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 示其服务范 围和联系方式。 44 各级志愿者协会应当将本区域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发展 状况、志 愿服务活动 情况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 十 一 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 招募志愿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及 慈 善、救助社会组织 根据社会公益活动、救 灾援助以及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 科技等活动的 需要, 可以招募志愿者, 也可以委托志愿服务组织 招募志愿者。 招募志愿者,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布志愿服务所 需要的条件和 要 求等有关信 息,告知志愿服务过程 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二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 建立志愿者 注册制度,完善志愿者注册的 管理系统和志愿服务信 息平台,鼓励志愿者 注册长期 参加志愿服务。 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 由省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制定。 第 十 三 条 志愿者应当具备 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 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能力。 未成年人可以参加 与其年龄、智力、身心状况相 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但应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与所从事志愿服务活动 相关的信息和培训; (三)获得与所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 必要条件或安全保障; (四) 向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服务组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以下统称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提 出意见和建 议; (五)自身有志愿服务 需求时优先获得 志愿服务;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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