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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09年4月29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2日湖南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缴存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 — 1 —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 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 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 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 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决策、运作、监督相对分离 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领 导。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长沙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管委会、管理中心 和监委会)和财政、审计、监察、建设、房产、劳动保障、人 民银行和银行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房公积金管 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管委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 — 2 —机构。 管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 5年。 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房产、人民 银行驻本市分支机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 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成员总人数为 21人以上29人以下。 管委会主任从管委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管委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一年不得少于两次。 必要时,由管委会主任、五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或者管理中心 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管委会的决定须经管委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 过。 第八条 管委会职责: (一)根据国家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批准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二)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 告; (四)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管委会在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等重大事项前,应当 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或者通过媒体等形式广泛听取单位和职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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