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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2008年12月20日新宾满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 用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自治县经济可持续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加工 或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 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国土 资源部门做好矿产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 — 1 —发、经营等正常秩序,协助国土资源部门查处违法勘查、开采 行为。 第四条 勘查、开采规模为小型以下的零星分散的矿产资 源,经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授权,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组织矿业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 第五条 持上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勘查、开采许可证在自 治县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到自治县国土资源部 门备案后,方可施工。勘查矿产资源的单位,勘查项目结束 后,要及时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提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 目撤销报告。 严禁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严禁非法买卖、抵押或以其他形式流转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六条 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勘查区 块、矿山企业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实地界定 并埋设界桩,设置地面标志。界桩和地面标志受法律保护,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破坏。国土资源部门对矿山企业 的界桩和标志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严禁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第七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 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设计规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 — 2 —和选矿回收率的考核指标。禁 止采富弃贫、采 厚去薄,滥采乱 挖,破坏、 浪费矿产资源。 第八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月、 季、年度开采 量、损失量 及保有 储量台账,每年向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 填报资源开发利 用情况统计报表。 第九条 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 缴纳矿 山环境 恢复治理保证 金,依法 履行矿山环境 恢复治理的 义务。 第十条 开办矿山企业应向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交 纳闭坑抵 押金。矿山企业关 闭或停止开采的, 闭坑后的坑井回填、土地 复垦利用、环境保护、 水土保持、不 安全隐患消除等措施,经 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验收,验收合 格的, 办理注销采矿许可证等相关 手续,并 返还抵押金及利 息。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应当 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 件, 严格执行有关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 安全生产责任 制度和 安全生产 操作规程。 矿山企业应向自治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缴纳安全风险 抵押金。 第十二条 从事矿产品销 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自治县发 展和改革部门办理准销 手续,并到国土资源部门 办理准运手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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