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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2009年5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 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四章 执法检查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监督法》 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 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依法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公正 司法。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根据自治 1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对地区行政公署、 地区中级人 民法院和地区检察分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改革发展稳定 大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中央关于新 时期西藏工作指导思想,坚持走中国特色、 西藏特点的发展路子 。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 职权。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将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报告,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 群众切身利益、 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涉及重大宏观调控政 策以及重点建设项目执行等问题,有计划、 有针对性地安排听取 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七条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 应当于每年十一月中旬,提出下一年度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 2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建议。 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向常务委员会报 告专项工作的,应当在每年十一月中旬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建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议题的建议,拟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 计划,并征求本级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 过后,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知报告机关并向社会公布。 没有列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常务委员会 认为有必要或者本级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 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专项工作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列入常务 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 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 调查研究,或者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 员会、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就专项工作进行调查研究, 并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视察或者调查研究结束后,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 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并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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