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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2009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加强政府宏观调控 和公共服务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 金管理、票据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 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 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 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者准公共需 要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 1 —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五)彩票公益金; (六)罚没收入; (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 入; (九)其他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于应当纳税范围的,依法纳税后按政府 非税收入管理。 社会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 围。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 监督管理。 审计、监察、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政府 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项目和标准的设定,应当根据法 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政府非税 收入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和调整。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了征收或者收取部门、单位 (以 — 2 — 下统称执收单位 )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执收单位征收或者 收取;执收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的,应当与被委托 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政 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直接征收或者收取;尚不具备直接征收或 者收取条件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征收或 者收取。 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 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或者收取行为实施监督,并承担该征收 或者收取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征收或者 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不得提取费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降低 成本、方便缴款人的原则通过招标确定政府非税收入代理银 行。 财政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体 系,政府非 税收入通过国库单一账户或者财政 专户、财政汇缴专户收取、 上缴、存储、退付、支付、清算、核算。 执收单位不得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 渡性账户。 第八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执收单位负责征收或者收取的政府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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