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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2009年2月26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7日湖北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 准)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三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四章 旅游者   第五章 旅游经营者   第六章 旅游安全   第七章 旅游行业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1 PDF文本题注有误,更正为:“ 2009年2月26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自治县旅游业发展,有效保护和合理开 发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规划管理、旅游资源保 护与利用、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和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以及相 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为主、市场 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相统一。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本地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具体办法和 措施,使旅游业逐步发展成为自治县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旅游业的综合协调、管理指导和公共服务工作。其他相关 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业发展联席会议制 2度,研究旅游业发展和旅游环境改善等重要事项,协调跨区 域、跨部门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按规定设 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逐年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   第八条 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制定旅游发 展规划。根据旅游发展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旅游景区 (点)、乡村旅游等旅游专项规划。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 规划应当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结合旅游产业发展需要,统筹协调交通、国土资 源、电力、通讯、水利、农业、林业、文化、城乡建设、环境 保护等建设项目,不断改善旅游基础设施,优化旅游发展环 境。   自治县各相关行业和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围绕旅游业 发展,共同营造良好的环境,为旅游业发展提供公共保障和相 关基础设施维护服务。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整体旅游形象宣传,引 导旅游经营者开展旅游市场促 销活动。鼓励利用会展、文艺演 出、节庆、体育赛事等活动,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从事旅游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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