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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执法检查的规定 (2009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法律、 法 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工作,促进依法行政、 公正司法,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国家有关 法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法律、 法规在 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 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执法检查应当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四条 执法检查的对象是本级法律、 法规实施主管机关。 法律、 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是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人民法院、 人 民检察院以及其他负有执法责任的组织和单位。 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每年选择若干 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 1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 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执法 检查项目主要根据下列途径确定: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 的执法检查建议;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 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 集中的问题; (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 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提出执法检查的建议。 第六条 执法检查可以就一项或者多项法律、 法规实施情况 进行检查,也可以针对一项法律、法规中的具体规定或者执法 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检查。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在每年第一季度由 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拟定,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的项目、时间和重点内容等。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执法检查计划 进行部分调整。 2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 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 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九条 执法检查应当按照精干、 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 查组。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的组成,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确定。 执法检查组组成人员 ,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 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 , 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但接受检查的法律、 法 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除外。 执法检查组工作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 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中确定。根据需要,可 以邀请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团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和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人员 参与具体工作。 第十条 执法检查组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和掌握 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 承办执法检查组织实施工作的相关机构 应当收集和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材料,为开展执法 检查做好准备。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执法检查实施方 案包括执法检查的目的、 范围、 检查组组成人员、 内容、 方法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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