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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 (2009年7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监督,规范财政监督行为,维护财经秩 序,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 对接受财政监督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 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和 会计等事项的审核、检查、监控、处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对本省驻外的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监督,依照本条例 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应当遵 循合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 1相结合,坚持源头监管、动态监督和绩效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监督工作的领 导,建立健全财政监督工作协调机制,支持财政部门依法履行 财政监督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财 政监督工作,财政部门承担财政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负责具体 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履 行财政监督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财 政监督: (一)部门和单位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 (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 (四)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 支出的拨付; (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处置; (六)财政性资金账户的设立、管理、注销; (七)财政收入票据的管理、使用; (八)政府采购活动; 2 (九)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机 构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和执业质量等事项进行财政监督,依法 对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 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事项实施财政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 会计事项实施财政监督。 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督的 重大事项直接实施财政监督,也可以将本级监督的事项委托下 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 以将其管辖的财政监督事项提请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财 政监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监督 工作计划,按照计划组织开展财政监督检查;或者根据举报和 日常财政管理过程中 发现的问题,组织开展财政监督检查。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应 当组成检查组, 并指定检查组组 长。检查组实行组 长负责制。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 需要,可以 聘请专业机构或者具 备相应资 格 的专业人员,协 助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开展财政监督检查, 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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