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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 保护管理条例 (2009年7月31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内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的高句丽王城 、 王陵及贵族墓葬的保护和管理,保持其历史风貌和真实性、完 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保护范围和控制 地带内从事保护管理、生产生活、经营服务、旅游开发、参观 考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的保护范围,是指 对文物保护对象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建设控 制地带,是指在保护范围外,为保护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 墓葬的安全、环境和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保护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建设控制地带经省人 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 — 1 —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第四条 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的保护和管理,坚 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 葬的保护、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通化市、集安市人民政 府编制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协 调、解决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对高句丽 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的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通化市人民政府和集安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 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的保护和管理,并将其纳入当地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集安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保护规 划。 第八条 集安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高句 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 (一)开展文物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登记;(二)依法制 定管理制度,组织落实保护措施;(三)文物保护、管理的执 法工作;(四)加强文物保护技术的研究与应用;(五)组织 与文物相关的历史、文化、风俗等研究;(六)加强保护范围 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七)改善游 览、展示条件;(八)负责与日常保护、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 — 2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通化市人民政府和集安市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与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 族墓葬保护、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十条 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的下列文物为保护 对象: (一)高句丽王城 2座:丸都山城、国内城; (二)高句丽王陵 12座:将军坟( YM0001号)、太王陵 (YM0541号)、千秋墓( MM1000号)、西大墓( MM0500 号)、临江墓(YM0043号)、YM2110号、YM0992号、 MM0626号、MM2100号、MM2378号、QM0211号、 QM0871号; (三)高句丽贵族墓葬 27座:长川一号墓(CM001号)、 长川二号墓(CM002号)、长川四号墓(CM004号)、冉牟 墓(XM001号)、环纹墓(XM033号)、将军坟一号 陪坟 (YM0002号)、马槽墓(YM1894号)、散莲花墓 (YM1896号)、YM2112号、五盔坟1号墓(YM2101号)、 五盔坟2号墓(YM2102号)、五盔坟3号墓(YM2103号)、 五盔坟4号墓(YM2104号)、五盔坟5号墓(YM2105号)、 四盔坟1号墓(YM2106号)、四盔坟2号墓(YM2107号)、 四盔坟3号墓(YM2108号)、四盔坟4号墓(YM2109号)、 四神墓(YM2113号)、YM3319号、王字墓(SM0332号)、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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