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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5日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5 日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二次会议修改, 2009年7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快植树造林进程,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 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喀喇沁左翼蒙 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 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的林业生产坚持以造林为主,造林、护林并 重,林、果、草兼顾,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自治县的 林业生产、森林保护、森林资源的培育和开发利用。 — 2 —乡(镇)林业工作站,受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和乡人民政 府领导,在本乡境内行使林业管理职能。 国有林场在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本场的林业 生产和森林资源管护。 第五条 自治县加大对林业的投入。 自治县的县、乡财政对林业的投入要列入预算,其投入比 例不少于当年本级农业生产投入的 5%。 自治县设立林业基金。林业基金设专户存储。由自治县人 民政府管理,专款专用。 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乙种育林基金全部用于林业。 第六条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林业近 期规划及长远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 植树造林要按照造林规划进行,实行部门和单位绿 化责任制。国有宜林荒山,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责任部门组 织造林;集体宜林荒山,由乡村组织造林。集体林地的承包方 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完成造林绿化任务。其他应植树绿化的地 方,分别由各相关单位负责。 第八条 自治县实行多种形式植树造林。鼓励和扶持社会组 织及个人在依法取得经营权的林地及荒山、荒坡、荒沟、荒滩 上造林、种草、栽果,所有权归种植者所有。— 3 —自治县实行退耕还林(草)。自行退耕还林的,林(草) 归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 第九条 自治县鼓励和扶持林业资源的合理开发,促进林业 产业的发展。对林产品深加工,林下种植和养殖、森林旅游等 项目在项目审批、税费收取等方 面实行政 策优惠。 第十条 每年4月1日至10日和11月1日至10日为自 治县春季造林和 秋季造林活动日期。 自治县境内 凡年满11岁的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每年 义务植树5至10株。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 强化林木种子管理,实行林 木种 子经营许可证和年检 制度。 乡(镇)应有林业育 苗基地,其 面积不少于 总耕地面积的 0.5%,确保造林所 需苗木。国有林场应 建立良种基地,发展 优 良品种。 第十二条 自治县鼓励林业 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实用 技术 的推广,植树造林要以工程造林为主, 提倡营造混交林。 自治县对全县林业发展 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给 予奖励。 第十三条 自治县境内的森林、林 木、林地由自治县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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