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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连南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 1987 年 2 月 21 日 连南瑶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7 年 3 月 7 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1998 年 3 月 13 日 连南瑶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 过第一次修订 1998 年 6 月 1 日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09 年 3 月 10 日 连南 瑶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 次修订 2009 年 7 月 30 日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连南瑶族自治县的经济、政治、文化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广东省 行政 区域 内以连南瑶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县内 还居住着汉族、壮族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是自治县- 2 - 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设在三江镇。 第四条 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 自治权。 自治机关行使职权和自治权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 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为指导, 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 坚持改革开放 , 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团结奋斗 , 推进社会主义 经济建设 、 政治建设 、 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团结、 繁荣 、民主、文明、和谐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六条 自治县保证宪法 、 法律 、 法规在本县的遵守和执行 , 把国家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 务。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 情况的,自治县可以报经该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 执行。 第七条 自治县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保障各民族 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保障各民族公民合 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教育各民族公民履行应尽的义务。 自治县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禁止民族歧视,禁止制造民族分裂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3 - 第八条 自治县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宗 教信仰自由的权利。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境外势 力的支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违法活动。 第九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 法,勤政廉政,秉公办事,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为投资 者服务,接受人民的监督;反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铺张浪费 的行为。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 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县 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比例和名额,依照法 律规定的原则, 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 瑶族公民的比例应与其人口所占的比例相适应,并有瑶族公民担 任主任或副主任。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根据自治县政治 、 经济 、 文化的特点,依法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广东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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