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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寶告 (第一百零三号) 《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9月24日 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2009年9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保 障其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及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等地方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 40 持党管干部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四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人事任免工 作机构)负责人事任免具体工作。 第二章任免范围 第一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人员的任免 第五条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名,任免以下人员职务: (-)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二)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三)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四)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五)其他应当由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 简称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 第六条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书面 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七条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提名,由本级人大常委会 在副主任中决定一名代理主任。 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因故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提名,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在人 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决定一名代理秘书长。 代理主任、代理秘书长的职务,直到主任、秘书长恢复工作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选出 新的主任、秘书长为止。 第八条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 上述职务,必须书面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辞去人大常委会的职务。 第二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第九条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副省 长、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 第十条根据省长、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 等组成人员的任免,由本级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书面提出的辞职请求, 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二条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级人民政府、主任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五分 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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