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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1992年10月15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4日山 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 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适用本 条例。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击与预防相结合、以预防 为主,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实行谁 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 1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应当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 织实施,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 、 经济、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实行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违 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是 : (一)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惩处危害社会治安 的犯罪分子; (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构筑治安防 控体系,建立治安防控长效机制 ; (三)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 盾纠纷; (四)加强对公民特别是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 教育,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 (五)加强治安管理特别是对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维 护社会治安秩序 ; (六)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帮 教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 (七)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建立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 争的奖励和保障机制 ; (八)开展平安建设活动,预防、减少危害社会治安和社 2会稳定的案(事)件的发生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目标,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对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工作予以保障。 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制 定本部门、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并实行目标管理责 任制。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负全面责任 主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 定》和本条例实施情况的监 督检查。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社会责任 第八条 省、设区的 市、县( 市、区)、 乡(镇、街道)设 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其主要 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 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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