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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2009年9月25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7日海南省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8号公布 自2010年1月 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机关机构设置 第三章 事业单位机构设置 第四章 编制管理 第五章 管理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 编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 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 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 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 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从事教育、科技、文 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本条例所称编制,是指经依法核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 第四条 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管理体制和 机构改革以及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日常3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统称机构编制管理机 关)按照管理权限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 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 效能的原则。 设置机构、核定编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根据 当地人口、地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在确定民族自治地方的机构编制时,应当考虑实行民族区 域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 第六条 依照规定程序设置的机构、核定的编制,是录用、 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国家 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 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对 违反规定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 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第七条 上级业务部门不得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 的机构,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增加编制。不得以无对口机构为由 , 不安排或者减拨、停拨有关经费。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编制 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和专项工作考核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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