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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2009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执法检查,是指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对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 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应当遵循监督法规定的原 则。通过执法检查,督促国家机关严格依法办事,保证法律、 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   第四条 常委会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依照监督法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计划地对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1  常委会可以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组织 全面检查,可以就其中部分内容实施情况组织检查,也可以在 检查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同时对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执行情 况组织检查。   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 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或者常委 会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办事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于每年年 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 院”)在每年年底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下一年度执 法检查项目的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常委会提出执法检查项目的建 议,由办事机构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后 提出意见。   第六条 办事机构应当对执法检查的项目建议进行综合平 衡,拟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草案。计划草案主要内容包括:执 法检查的项目、检查的重点、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 的时间,以及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 等。   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草案经征求本级“一府两院”的意见 2后,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讨论 通过。   第七条 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在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五日 内,由办事机构印发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以 书面形式通知“一府两院”,并通过常委会公报、网站和其他 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主任会议根据需要或者“一府两院”的要求,可以对年度 执法检查计划作个别调整;作调整的,办事机构应当及时通知 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有关机关。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年度执法 检查计划拟定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主要包括 检查的重点、方式、步骤及要求,检查的日程和地点,执法检 查组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等内容。   第九条 执法检查组成员从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 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参加。   第十条 办事机构应当在执法检查开始三十日前,将执法 检查工作方案通知“一府两院”,并向社会公开执法检查事项 和执法检查组联系方式。   “一府两院”应当按照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自 查,并配合执法检查组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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