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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2004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09 年5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修正2009年7月30 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批准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资支付一般规定 第三章加班工资支付标准 第四章假期工资支付标准 第五章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六章工资扣减 第七章最低工资 第八章监督检查-2-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 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 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 的员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依照本条例执行,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等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 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一)社会保险费; (二)劳动保护费; (三)福利费; (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 (五)计划生育费;-3-(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为用 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员工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 用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 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第六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 式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 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资支付一般规定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其他民主方式依法 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布。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约定工资及其支付周期、支付 日等内容。 第十条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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