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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农村公路条例 (2009年8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制定 2009年9月23日江苏省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路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 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城乡统筹发展进程,根据《中华 ─ 1 ─ 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 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本市农村公路规 划并按照国家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四条 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各方参与、 统筹规划、节约土地、保护耕地、建管养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促进农村公路的发展。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 和管理工作,并将农村公路工作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组织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第六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市 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规划编 制、建设、养护和管理,公路管理机构承担有关具体工作。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村民 委员会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水利、农林、公安、环 境保护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 ─ 2 ─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 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并有权举报破坏、损坏或 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公路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遵循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有利于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原则编制,并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 县道规划由县(区)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编制,经县(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协助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编制,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村道规划, 应当公告并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农村公路应当尽量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者扩 建,县道不得低于公路三级技术标准,乡道、村道不得低于公 路四级技术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村道,应当设置指路标志,在危险路段 设置警 示标志。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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