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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2009年10月16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19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 益,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 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 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子女、 父母、 兄弟姐妹、 祖 父母、 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 儿媳(女婿)、 公婆(岳 父母)等成员。 第三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实行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1的领导,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 作的重要内容。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组 织、协调、指导、监督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当予以经费保 障。 第五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建立 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投 诉和举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 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培训工作,监督检查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建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网络和合作机制,指导 建立村(居)民委员会家庭暴力投诉站(点); (三)协调、督促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有关机关和组织, 依法及时受理、调解、查处家庭暴力案件,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 供帮助、救助等服务。 第七条 各级妇联组织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当 履行下列职责: 2(一)开展宣传培训,建立、健全反对家庭暴力热线、妇女儿 童援助机构; (二)受理投诉,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公正地处理家庭暴力案件。 第八条 市、县(区、市)民政部门应当在救助管理站附设 家庭暴力庇护中心,为 需要救助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 临时性 救助。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创建文明家庭 活动; (二) 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 活动; (三)调解辖区内的家庭 纠纷,化解家庭 矛盾。 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健 康文明的家庭 风尚,引导家庭 成员树立正确的家庭 伦理观念,通过 舆论宣传教育和 舆论监督, 形成社会 高度关注、有关部门和组织 认真受理、公民 积极制止和 有效防范家庭暴力的 良好社会环境。 第十一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 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的宣传工作, 把相关内容列 入法制宣传教育 普法规划,加强对 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通过法律 咨询热线为 咨询者解答有关 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 问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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