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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供用电条例 (2009年11月27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电网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供用电设施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五章 用电人权益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供用电行为,维护供用电秩序,保障供用电 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供电企业和用电人的合法权益,促 — 1 —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网规划和建设、供用电设施管 理、电力供应与使用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工作 的领导,将电力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挥电力 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保障作用。 第四条 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 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电 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环保、市政、 工商、质监、物价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 电力建设、供应与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电网规划建设、供用电设施、供用电关系受法律保 护。 第六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媒体、电力企业应当加强 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科学用电的宣传和教育。 第二章 电网规划和建设 — 2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全市电力发展规划。 制定电力发展规划,应当遵循优化能源结构、保护环境、 适度超前、均衡协调的原则。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与城 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与有关规划同步实 施。 第八条 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环保等有关 行政部门和电力企业根据全市电力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电 网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电网专项规划,组 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电网专项规划,报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 和市规划行政部门备案。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电网专项规划纳入城 乡总体规划。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电网专项规划。 因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变更的,由电网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征 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或备案机关审批 或备案: (一)电网专项规划项目启动建设时,由于地形、地质等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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