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各省市地方标准 提供单次或批量下载
吉林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2009年9月29日吉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7日 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 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国有土地上已建 成并交付使用房屋(以下简称房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限制拆改、 防治结合、 安全使 用、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 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市、 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 相 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 物业服务企业等组成的房屋安全监管网络,共同做好房屋安全 1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房屋安全 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有关房屋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监督、检查、指导县(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三)编制全市房屋安全应急预案,并综合协调房屋安全应 急抢险工作; (四)受理与房屋安全相关的信访、投诉。 市房地产监察机构负责房屋安全监察工作。 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市建设、 规划、 市政公用、 公安、 工商、 市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含直接管辖乡镇政府、街道 办事处的开发区管委会)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 本辖区房屋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管 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房屋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房屋结构拆改的审批及竣工验收; (三)监督检查房屋安全; (四)编制本辖区的房屋安全应急预案; 2 (五)组织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及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安 全隐患进行治理,组织对危险房屋的应急抢险; (六)负责危险房屋排险解危备案工作; (七)受理与房屋安全有关的信访、投诉。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房屋安全管 理的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员负责本辖区下列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一)房屋安全隐患的排查、登记、上报; (二)协助组织房屋安全隐患的治理和危险房屋的应急抢险 ; (三)受理与房屋安全相关的信访、投诉。 第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履行下列 房屋安全管理义务: (一)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及物业服务企业对出现安 全隐患的房屋进行修缮; (二)对擅自拆改房屋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 (三)调解房屋安全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人员,承担房屋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 并接受所在地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制止、举报违反房屋安全管理 规定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房屋安全责任人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吉林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2009-12-01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吉林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2009-12-01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吉林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2009-12-01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吉林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2009-12-01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3-12-31 22:29:00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