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各省市地方标准 提供单次或批量下载
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1995年8月9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6日厦门 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 订)   第一条 为了保护学校用地,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遵 循宪法的规定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等有关法律、 行政 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用地是指中等教育、中等职业教 育、 初等教育、 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中学、 小学 、 幼儿园)的建筑用地、运动场地和绿化用地的现有用地和规划 用地。   学校建筑用地包括学校的教育、 教学、 科研建筑用地,生活 服务用房用地以及学生生产实习、勤工俭学用地。   第三条 学校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社会发 展规划和城市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逐步实施,适应教 — 1 —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学校用地的规划、建设和 管理。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学校用地的使用行使监督职能。 其他学校的用地的使用由其主管单位进行监督。   规划、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 对学校用地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布局规划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编制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市规划 委员会审议,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学校布局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确定不低于原规划用地面积且符合 学校用地布局规划的调整方案,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七条 规划设置中学、 小学、 幼儿园,按照区域人口数配 建:   (一)每九万人口区域内设三十六班规模的普通高级中学 ;   (二)每四万人口区域内设三十六班规模的初级中学;   (三)每二万人口区域内设三十六班规模的小学;   (四)每一万人口区域内设十二班规模的幼儿园。   前款规定的区域人口数及学校规模,可根据来厦务工人员 — 2 —子女集中居住等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与普通高级中学相当的学生席位数进行 配建。   第八条 本市中学、 小学、 幼儿园的生均用地规划建设的定 额标准,按照不低于国家、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现有中学、 小学、 幼儿园用地未 达到标准 的,应当在城区 改建中统 筹解决。   第九条 新建学校的用地应当 选择交通方便、 地质安全、远 离污染源的地块。   高 压输电线(缆)、油气管道不得穿越校区。   第十条 建设单位 开发建设住 宅区,必须按照学校布局规 划和第 七条、 第 八条、 第九条的规定 留足学校规划用地用于配套 建设中学、小学、幼儿园。   第十一条 市、区发展 改革部门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 据区域学生席位需 求和学校布局规划,编制学校的建设 计划, 纳入市、区年 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   第十二条 出让或者划拨的建设用地中包 含学校用地的,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方案或者国 有建设用地划 拨决定书时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 意见, 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 拨决定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2009-12-02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2009-12-02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2009-12-02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2009-12-02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9:00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