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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09年10月29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制定 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镇村 第三章 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 第四章 地下文物埋藏区和考古勘探 第五章 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 第六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 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 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及其相 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历史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 物质文化遗产。 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以物质 形态保留的历史遗存 。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 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第四条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加强管理 、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 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一领导、协调本 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 作的目标和要求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中予以考核。 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遗 产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 2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历史 文化镇村、历史建筑等的规划管理及相关工作。 发展与改革、建设、国土、公安、房管、工商、园林、旅 游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 化遗产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 府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一)年度财政预算; (二)利用历史文化遗产所获得的事业性、经营性收入; (三)社会各界的捐赠; (四)其他合法来源。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义务 , 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行为有 权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 或者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对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中作 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和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镇村 第八条 申报市级、县级历史文化镇村,由当地人民政府 提出申请,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行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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