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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2009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 理。 本条例所指古树,是指树龄 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条例所指名木,是指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 木。 第三条 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保护古树名木坚持以 政府保护为主,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 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 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水 1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分别安排经 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 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本行 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国家捐献古树名木以及捐资保 护、认养古树名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捐献古树名木以及保护古树名木成绩显 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认 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林业、城市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每 5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 查,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编号、拍照,建立资源档案。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报告发现的古树名木资源。接到报告的林业、城市绿化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更新古树名木资源档案。 第八条 古树按照下列标准分级: 2(一)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 (二)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为二级; (三)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为三级。 名木按照一级古树保护。 第九条 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认定: (一)一级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省人民政府 认定后公布; (二)二级古树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设区的市人 民政府认定后公布; (三)三级古树由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县级人民政府认 定后公布。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古树名木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 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提出。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 可以重新组织鉴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 以根据当地古树名木资源情况,每 5年确定一批树龄接近 100 年的树木作为古树后备资源,参照三级古树的保护措施实行保 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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